省法院、省工信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審計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統計局、省機關事務局、省醫保局,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經報請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和《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公開、管理和應用。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采購人)、出(轉)讓人、轉讓方、委托人等項目或資源交易發起方;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中介代理或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項目或資源交易響應方;評標(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等。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形成或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能夠反映相關組織或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互認共享的原則。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應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審查機制,依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確保信用信息合法、客觀、真實、及時、準確、安全。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依法應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外,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牽頭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設、管理工作,當地政府對其所屬有關信用管理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各級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規對本領域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認定、記錄、共享、管理和應用。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助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做好信用信息的歸集、記錄、共享和應用工作。

  第五條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是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應用的樞紐,統一歸集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并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信息進行一網展示、一網查詢。

  第二章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

  第六條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失信信息、獎勵信息。

  第七條基礎信息是指可識別、分析和判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基本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

 ?。ㄒ唬┓ㄈ撕推渌M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注冊登記信息;

 ?。ǘ┳匀蝗?、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備案信息及其他非負面的行政決定信息;

 ?。ㄈ┓?、法規規定應當作為基本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基礎信息。

  第八條獎勵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獲得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并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獲獎信息。

  第九條失信信息是指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依法認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未依法履行約定義務等對其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ㄒ唬┐頇C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信息的,或者與招標人(采購人、出/轉讓人/方)、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受讓方)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以及違反《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

 ?。ǘ┩稑巳耍ü?、競買人、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采購人、出/轉讓人/方)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受讓方)以向招標人(采購人、出/轉讓人/方)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競買人(方)之間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ㄈ┩稑巳耍ü?、競買人、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競得的。

 ?。ㄋ模┰u標(評審)委員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ㄎ澹┰u標(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的:明知應當回避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已接受評標(評審)邀請但無正當理由缺席的;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評標(評審)的;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不服從現場管理,影響評標(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不按照評標(評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的;在評標(評審)過程中,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情形而隨意廢標的;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行為的;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簽字,且不出具書面意見及理由的;記錄、復制或者帶走評標(評審)資料的;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差旅費或其他報酬的;不協助、不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調查工作的;違反《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信用評價辦法》相關規定的。

 ?。┲袠巳藢⒅袠隧椖哭D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ㄆ撸┲袠巳?、競得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按照與招標人(采購人、出/轉讓人/方)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ò耍o正當理由,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或者拒絕簽訂出讓合同的;中標人、競得人未按約定的時間付清相關費用或出讓收益的。

 ?。ň牛┍蝗嗣穹ㄔ毫袨槭疟粓绦腥说?。

 ?。ㄊ┱少復对V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被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

 ?。ㄊ唬┢渌`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條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當事人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并及時共享至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主動監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失信行為線索,妥善保留證據材料,及時轉送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十一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數據規范,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公開、共享、應用的技術數據標準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及時準確匯集各類信用信息,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

  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進行公開。對于懲戒信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公開期限屆滿的應當終止公開,轉為檔案保存。

  第十三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網應當與同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四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網應當公開相關信用信息的來源、記錄責任主體和登記交互時間等內容。未按本辦法規定記錄、生成、驗證和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和應用。

  第十五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規章制度,采取必要技術措施,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工作。

  第四章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六條鼓勵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主動查詢相關主體的信用信息。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共資源交易守信主體實施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第八條規定的獎勵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ㄒ唬┕操Y源交易中心可提供優先辦理、跟蹤幫辦等便利服務措施。

 ?。ǘ┕膭铐椖炕蛸Y源交易發起方通過招標文件等交易文件約定,在評標辦法中進行信用加分。

 ?。ㄈ┕膭铐椖炕蛸Y源交易發起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較好的中介代理。

 ?。ㄋ模υu標(評審)專家年度考核予以信用加分,到期優先續聘。

 ?。ㄎ澹τ谡顿Y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鼓勵招標人對無失信記錄的中小微企業或信用記錄良好的投標人,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的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省級補充清單對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ㄒ唬┰谝欢ㄆ谙迌纫婪ㄏ拗苹蚪箙⒓右婪ū仨氝M行的項目招標、政府采購、藥品采購、資產或權益類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ǘ┰谝欢ㄆ谙迌纫婪ㄏ拗苹蚪勾硪婪ū仨氝M行的項目招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ㄈ┮婪ㄈ∠蛳拗圃u標(評審)專家資格;

 ?。ㄋ模┮婪ㄒ酪幖{入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或公共資源配置黑名單。

 ?。ㄎ澹┓?、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懲戒信息的當事人,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失真或虛假的,可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如實糾正信息并公告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有關信用信息認定單位提出異議。信用信息認定單位應當自受理異議起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異議提出人。相關信息與事實確實不符的,信息認定單位應當及時更正并進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均可向失信行為的認定單位或者失信信息的歸集機構提出信用信息修復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復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修復信息共享至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提供虛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理信息應共享至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濫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將未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涉嫌違紀違法,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發布、維護、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共享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涉嫌違紀違法,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涉嫌違紀違法,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