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5月20日,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開始施行。威海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機關職能作用,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在企業權益保護、投資融資保障、中外企業糾紛化解等方面提供了威海實踐。

  為推動法律實施,回應司法實踐中的核心關切,威海法院發布5起服務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案例。

  目錄

  01.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某食品公司訴某外資企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02.“擔保調解”破冰企業債務僵局

  ——某物流公司訴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03.調解助力系列糾紛一攬子化解

  ——某建設企業訴某制造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系列案

  04.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名譽權

  ——某生物公司與李某、某文化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05.善意執行促多方共贏

  ——某銀行與段某、某水產冷藏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某食品公司訴某外資企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食品公司(出租方)與某外資企業(承租方)簽訂5年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及裝修費用分期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且持續,外資企業以疫情后生產結構調整為由單方解約。食品公司要求賠償裝修損失、違約金及剩余租金損失共計100萬余元。外資企業則抗辯稱疫情屬不可抗力,其僅應承擔象征性賠償責任。雙方對承租期限、解約原因、裝修真實性、損失計算等產生激烈爭執,矛盾從履約爭議升級為“民企合法維權”與“外資企業生存權益”的尖銳對抗。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外資企業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構成違約,但因受疫情影響,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為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應向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守約方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損。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案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違約金條款系雙方對己方可能承擔的違約后果的預先安排,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維護誠實信用的合同原則考慮,外資企業沒有充足證據證實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過分高于給食品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按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案涉租賃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超過某食品公司合理的尋租期限,其主張以剩余租期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綜合合同的履行情況、違約原因和損失的具體情況,判決外資企業支付違約金等26萬元。判決后,外資企業及時履行了給付義務。

  【典型意義】

  針對外資企業單方解約引發的中外企業權益糾紛,法院有效破解單方解約僵局,確立的“商事主體審慎義務標準”“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銜接”“減損義務動態平衡”等規則,實現了民企、外企責任承擔公平一致性,為處理涉中、外企業合同糾紛提供可復制方案。本案判決堅決否定利用優勢地位加重對方義務、規避自身責任的行為,通過個案裁判向市場傳遞“國企民企規則平等、內外資企業權利一致”的司法態度,彰顯司法對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護航,為打造開放型經濟體制提供法治保障。

  “擔保調解”破冰企業債務僵局

  ——某物流公司訴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物流公司與某貨運代理公司合資成立某國際快件監管公司。后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物流公司將持有的國際快件監管公司28%股權轉讓給貨運代理公司,轉讓金1000余萬元。雙方完成股權變更,但貨運代理公司未按約定足額支付股權轉讓金,故物流公司訴至法院。同時,因國際快件監管公司向物流公司租賃物流園部分場地,尚欠付租賃費,物流公司亦另行提起訴訟。

  【調解經過】

  案件審理過程中,貨運代理公司提出現階段企業經營困難,暫時無力清償,希望減免相關費用,同時提出租賃費一案亦在審理中。雖兩案當事人不一致,程序上不能合并審理,但案涉標的額較大,對各企業后續發展均存在較大影響,本著案結事了及“一攬子解決爭議”原則,法院確定了兩案合并調解的思路。本著既要保障物流公司債權的實現,也要最大程度支持貨運代理公司、國際快件監管公司擺脫目前經營困境的出發點,充分考慮調解方案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情況,采納了物流公司要求由貨運代理公司股東對債務履行予以擔保的方案,并經過多次持續不懈共計十多個小時的溝通、協商、改進后,各方對債務履行期限、動產抵押清單、股權質押、貨運代理公司融資問題等事項逐一協商一致,各方最終握手言和,達成了調解方案。

  【典型意義】

  司法程序的終極價值,在于讓紙上的法條轉化為滋養社會的清泉。企業是市場經濟的細胞,其存續發展關乎就業、稅收與社會穩定。面對企業因短期債務陷入經營困局、債權人權益難以保障的雙重困境,機械適用法律或許能解決個案,但突破傳統裁判思維,靈活運用調解工具、建立風險緩釋機制,將民事調解與擔保人機制創新相結合,通過第三人信用注入,將“即時給付”轉化為“附條件履行”,保障債權人未來權益實現的可期待性,為困境企業贏得喘息之機,實現雙贏,既是對民法典擔保制度精神的延伸實踐,也是對“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生動詮釋,如此才能真正實現“救活一個企業、穩定一方經濟、守護一片民生”的深層價值。

  調解助力系列糾紛一攬子化解

  ——某建設企業訴某制造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某建設企業與某制造公司長期保持著穩定積極的合作關系。建設企業向法院起訴制造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涉及4起訴訟,總標的額近1億元。經了解,雙方合作項目40余個,在多個法院共有8起訴訟案件,涉及總標的額高達1.5億元。該系列案件中,制造公司認可欠付工程款,但是對欠付工程款數額及利息存在異議,后經多次溝通,雙方對欠付工程款數額初步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在制造公司是否應支付延遲履行利息及如何確定利息數額上,產生巨大分歧,同時制造公司就質量問題提交檢測報告表示要提起反訴。

  【調解經過】

  法院秉承“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理念,確立“調解優先、實質解紛”的工作思路,迅速明確爭議焦點,進行重點突破,電話溝通督促20余次、法庭內組織調解10余次。其間,雙方對利息存在極大爭議,某建設企業主張的利息高達數百萬元,制造公司不予認可,并提交新證據要求提起反訴,調解面臨失敗。對此,法院進一步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恰當運用“面對面”“背靠背”等調解方法,消除溝通障礙,避免矛盾激化,分析利弊影響,并加大督促力度,要求雙方以天、小時為計時單位進行協商。根據調解進度,及時固定調解方向,防止反復,推動雙方重新修復信任。雙方最終簽署和解協議,并就全部40余個工程項目糾紛達成“一攬子”協議。制造公司付清約定的第一筆款項后,建設企業撤回全部起訴,后制造公司按約定支付了全部款項。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該系列案件若徑行判決,不僅會提高企業訴訟成本,而且會對雙方企業的社會信譽及企業經營帶來一系列的不利影響,甚至后續還可能產生30余起衍生案件。案件辦理中,從合作共贏的角度,不遺余力釋法析理、調解溝通、督促協商,促使雙方達成了一攬子和解協議并實際履行,保障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修復了合作關系,節省了時間和資金成本,也避免了長期的法律訴訟給企業造成的不確定性和負面影響,防止了系列衍生案件的產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名譽權

  ——某生物公司與李某、某文化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在某文化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原創文章,稱某生物公司生產的保健品中有毒物質遠超食品安全標準,并經多家媒體轉載。文章中擅自使用某生物公司董事長個人的“肖像照片”,使用“把持改制,瓜分出資,惡意占有國家財產”“通過生產的保健食品有效成分大幅度減少但價錢不變等手段欺騙消費者,還坑下游客戶”“涉嫌傳銷””等報道。某生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文化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名譽損失費30萬元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除下列行為外,不承擔民事責任:(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本案中李某行為認定為職務行為,其發表案涉文章的責任后果承擔主體應為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作為財經類全媒體平臺,理應客觀、準確、真實報道,其在網絡上發布的文章明顯存在歪曲事實、貶損某生物公司名譽的違法性,超越了新聞媒體行使批評監督的界限,其行為構成對某生物公司名譽權的侵權,故判決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權,刪除文章并刊登致歉聲明,并判令某文化公司賠償經濟損失7萬元。

  【典型意義】

  企業名譽系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依法保護企業的名譽權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題中之義。本案中某生物公司系省內知名的保健品生產經營企業,某文化公司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未進行必要的調查,采用明顯具有歪曲事實、貶損公司名譽報道,構成了對企業名譽權的侵犯。本案對網絡自媒體侵害民營企業及企業家名譽權的認定標準以及網絡自媒體賬號的侵權主體認定進行了有益探索,有利于依法懲治對民營企業及企業家的誹謗、污蔑等名譽權侵權行為,為營造良好網絡生態、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善意執行促多方共贏

  ——某銀行與段某、某水產冷藏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段某所有并實際經營某水產冷藏廠。某銀行起訴段某、某水產冷藏廠償還金融借款,生效判決確定段某償還某銀行借款本金,某銀行對某水產冷藏廠所有的土地、廠房在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內就該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段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某銀行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經過】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查明段某除案涉水產冷藏廠土地、廠房及賬戶零星存款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拍賣案涉水產冷藏廠土地、廠房后所得價款仍不足以清償債務。為降低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經與申請執行人及買受人協商,法院決定“活封”某水產冷藏廠生產設備,允許冷藏廠暫時在此繼續經營。2024年初,案涉水產冷藏廠土地、廠房的買受人某重型裝備公司因生產需要向法院申請排除妨礙,要求騰退水產冷藏廠。案件執行難點在于,招商引資企業重型裝備公司擴建項目急需入駐,但段某又因多方原因不愿騰退,執行陷入僵局。

  為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法院與相關部門召開多輪聯席會議,就騰退某水產冷藏廠、推動新招商引資企業項目入駐達成一致,通過為某水產冷藏廠選定新址、協商減免租金等方式,基本消除了執行阻力。2024年9月28日,由執行法官與司法警察組成的10人執行小隊趕到某水產冷藏廠,對該水產冷藏廠的財產進行了清點、登記、騰退,騰退工作歷時7個小時全部完成,三天后重型裝備公司三期項目正式入駐。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騰退正在經營中的民營企業,如果采取傳統的強制騰退方式,新廠區的高額租金將會加重企業經營負擔,甚至產生大批員工起訴企業的衍生案件,后續還可能面臨某銀行勝訴權益無法兌現的問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做好強制騰退的后半篇文章,防止“辦了案子,垮了廠子”。依托府院聯動機制深化與相關政府部門的聯動,為企業積極爭取政策扶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源頭化解潛在的矛盾糾紛。同時助力政府引入先進產能企業入駐,有效提升土地資源利用價值。某重型裝備公司三期建成后,將完善和拓展先期入駐的一、二期生產鏈,實現海工裝備全產業鏈在當地的布局。

責任編輯:wuwenfei